王朝的腐朽第三百八十九章 晋昭公(三)
晋昭公四年,即公元前五二八年,晋国的刑侯(申公巫臣之子)与雍子(原楚大夫)争夺鄐地(晋地,今河北邢台),很长时间都没有讲和。 当时,士弥牟(士景伯,士文伯士匄之子)前往楚国,叔鱼(羊舌鲋)代替理官(治狱之官)。 韩起让叔鱼判处旧案,罪过在于雍子。 雍子把女儿嫁给了叔鱼,叔鱼于是判邢侯有罪。 邢侯因此大怒,在朝堂上杀了叔鱼与雍子。 韩起因此询问叔向如何治他们的罪。 叔向表示,三人同罪,处罚活着的人,暴露死者的尸体,就可以了。雍子知道自己的罪过,而用他的女儿作为贿赂来取得胜诉,鲋出卖刑狱之法,邢侯擅自杀人,他们的罪状相同。自己有罪恶却掠夺他人的美名为昏,贪婪而败坏职责就是不干净,杀人而没有顾虑就是贼。《夏书》说,‘昏、墨、贼,处死。’这是皋陶的刑法,请按照它处置。 于是,就废邢侯之族,把叔鱼和雍子的尸体摆放在市上示众。 先圣孔丘听闻此事,称赞叔向为古之遗直,治理国家不包庇亲人,做事合于道义。 这一年,曹国国君曹武公去世,他的儿子曹平公即位。 莒国国君莒着丘公去世,他的儿子莒郊公继位。 不久,莒国发生内乱,莒郊公逃亡齐国,莒共公继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