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共同体行星移民条例节选自人类共同体出境入境管理法,现已于公元二零七四年二月四日(星历二十三年一月一日)开始实施。

《人类共同体出境入境管理法》(2066年5月13日总则人类共同体公民出境入境非公民智慧生物入境出境非公民智慧生物停留居留和任意智慧生物变更行星籍贯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海关检查调查和遣返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节第五十七条:出境入境宇宙或星际飞船离开、抵达口岸时,应当接受人类共同体海关总署检查。

对飞船的入境检查,在其最先抵达的口岸进行;对飞船工具的出境检查,在其最后离开的口岸进行。

特殊情况下,可以在有关主管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

出境的飞船自出境检查后至出境前,入境的飞船自入境后至入境检查前,未经出海关总署检查机关按照规定程序许可,不得上下人员、装卸、行星登陆、轨道空投货物或者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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